关于转发《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各二级单位:
现将《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》转发给大家。请各二级单位及时传达至每一位教职工知晓。
附件:关于转发《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》的通知.rar
人事处
2024年10月14日